| 关于旧款香港特区身份证失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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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区入境处通知,由2008年11月30日起,所有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的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全告失效。 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法例,香港特区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香港,他们可在返回香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凡居住在海外的香港居民,如经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仍持有旧款身份证,必须一并递交“侨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143(18岁或以上人士适用)或ROP144(18岁以下人士适用)。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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